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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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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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虽不能取得土地补偿款,但其他各项补偿不能少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409人看过

案情介绍

郭某和贾某是贵州省安龙县村民,在村里各有六亩耕地以及合伙承包了一座荒山用于果树种植。2014年因政府修建水库项目的需要,要对郭某和贾某的耕地及承包山予以征收补偿。没多久政府就公布了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郭某和贾某本以为自家被征收的土地多,补偿款应该不少,说不定还能小发一笔。但是政府公示的补偿价格却严重不合理,每亩地就一两千块钱,承包山则只是退回了剩余的承包费用,未予以补偿。郭某和贾某曾多次想找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见面协商。所以郭某和贾某拒绝签订拆迁协议,不同意搬离。但过了没多久,政府相关部门就强行将郭某和贾某的耕地和果树铲平了。看着往日郁郁葱葱的耕地和果园被人毁坏,郭某和贾某气愤不已,遂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案件审理

在接受郭某和贾某的委托后,我所律师马上出发前往实地进行调查取证。在经过仔细的分析讨论后制作出了维权方案。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征收耕地不仅审批严格,而且补偿价格较高。而政府的补偿价格明显过低,是不合理的。所以我所律师代表当事人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但复议后结果却没有变化。于是我所律师代表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将政府相关部门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我方出具了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近几年土地的收益情况等证据支持我方诉求,政府相关部门则辩称补偿方案是依法制定的,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政府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政府相关部门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并赔偿郭某和贾某的损失。

杰睿说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征收耕地的补偿款一般不会少,对于承包地的损失也应当进行合理补偿。所以在遭受不合理待遇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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