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 保姆放火案,因保姆莫焕晶的律师单方面宣布退庭,法庭宣布本案延期审理。
在本案中,按公诉书的指控,保姆放火的目的是“先放火再灭火救人以博取朱小贞的感激”,同时,保姆的辩护律师党琳山认为:案件确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莫焕晶本身放火的动机并非是为了杀人,用书点火的方式也不算手段特别恶劣,案发后她本人也报了警并试图参与救火,这些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应该考虑的情节。
因为本案发生后,我一直关注着,从如下几点可以看出保姆莫焕晶的诡称与律师的说法站不住脚:
第一、保姆放火时为什么不选在白天小孩都上幼儿园或出去玩时,而偏偏选在一家人都熟睡的凌晨四点五十五分?白天一家人就算都在家,逃生的可能性是不是比睡眼惺忪迷迷糊糊分不清东南西北的意识模糊状态地大一些?
第二、如果真如保姆所说放火是为了灭火救人,那她为救人做了些什么工作?难道所谓的灭火救人就是丧心病狂放了一把火,然后不管三个小孩和朱小贞的死活从保姆专用电梯逃生?
第三、就算保姆放火后贪生怕死不把朱小贞和三个小孩喊醒,也不抱一个小孩下楼,那她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报警?等朱小贞报警后,你为什么不告诉物业保安或消防员朱小贞和孩子们在火场还没有逃出来,一直到朱小贞的哥哥追问多遍,你才说人还在上面,而那时离起火时间已经过去了差不多两个小时!
第四、保姆为何选男主人林生斌出差不在家时放火,其狼子野心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保姆放火后根本就没实施任何的救火行为,报警人也不是她,辩护律师所说的曾试图参与救火也是保姆她为了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在自说自话,此人不但主观恶性深,而且手段极其恶劣残忍,依法应该受到严惩。
02
放火罪不是杀人罪,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放火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就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在本案中,保姆的放火行为明知除了可能侵害朱小贞家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有可能侵害到左邻右舍邻居家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仅有可能烧死朱小贞一家人,还有可能烧死其它更多的人,但保姆仍然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因此,即使保姆放火的动机并非是为了杀人,可是最后因她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四人死亡的不可逆转的悲惨结果,所以不管保姆怎么鬼辩,都不会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
党律师之所以提请法院调查取证及申请证人出庭,因为他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有明显的相关性,且对定罪量刑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这样的逻辑,党律师认为,消防队和小区物业的责任越大,被告人的责任就相对较小。
这个逻辑我认为是不成立的,除非你能证明受害人的死与消防和物业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然你能用一个民事责任阻却一个犯罪责任?如果这个逻辑成立的话,所有的放火犯都可以以消防的救援不力而免于一死了。
还有,党琳山律师认为,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巨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是有管辖权,假如该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死刑,二审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然后二审维持,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这样二审与死刑复核程序二合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更荒谬,一审、二审与死刑复核程序三合一,这样的审理更加对被告人不利,感觉党律师的提议不是在帮被告人,而是想让被告人死得更快。
从法律角度,作为犯罪地的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具有管辖权,该法院已经驳回了党律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最高法是否回应不是法定不能开庭的理由,如果党律师还一意孤行地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就有点胡搅蛮缠了。再说了,本案作为一起全国媒体关注度极高的案件,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真如党律师所说的办理该案的公检法严重不公,可以在法庭上慷慨激扬大义凛然地怒斥公检法的不公,让全国人民看看到底不公在哪里,多好的机会啊。
03
党律师所做的一切,目的只有一个,无非就是想让毒保姆免于一死,但这样做保姆的命真的就能保下来了吗?
我认为,不管辩护律师是否找出消防和物业的毛病,不管该案由哪个法院审理,都不会影响本案的判决,除非保姆能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然在我国的死刑制度还没废除时,保姆的人头基本不保了。
党律师想通过这个案件,希望改变物业和消防的现状,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正如他所说的:挖掘出真相,发现这个案子背后物业的问题、消防的问题,还有医疗救援的问题、我们每个人的消防救援意识的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挖掘出来,然后在以后的社会管理中改进,促进社会的进步。
党律师这个说法我严重支持,但我咋感觉这是受害人代理律师的职责而不是辩护律师的职责呢,我都怀疑党律师表面上是帮保姆辩护,暗地里是在帮受害人呢。
有道是: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