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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睿总结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612人看过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1、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是否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影响对企业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吗?

【裁判规则】

     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对企业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2、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新公司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48条的规定,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其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3、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其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新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

     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其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是否可以表示其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国有企业改制后,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是否应当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变更的认可?

【裁判规则】

     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虽然并不必然表示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但可以表示其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属于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应当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并更的认可。

        5、企业开办单位告知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人停办该企业,并要求管理人办理相关停办手续后,管理人仍以企业名义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谁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裁判规则】

     企业开办单位告知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人停办该企业,并要求管理人办理相关停办手续后,管理人仍以企业名义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开办单位“停办”未经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接受管理人还款的,应当视为已经认可管理人为清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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