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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拆房屋违法,经本所代理,获胜诉判决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449人看过

政府强拆房屋违法,经本所代理,获胜诉判决

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孟某诉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一案,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胜诉,判决确认被告萧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焦点】

  政府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前,应依法取得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强拆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并听取陈述、申辩,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合法,应视为该强拆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法应予撤销。如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

【案件回放】

原告孟某为萧县某镇某村村民,1991年经村委会同意,镇、县两级政府批准,承包了本村位于火车站南500米处的集体土地用于建厂经营,先后经营耐火材料、经销石油,均系合法建厂、合法经营。2016年政府进行扩能改造工程,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厂房予以征收。2017年8月1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无任何手续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厂房非法强拆,且未依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理由,听取陈述、申辩,强拆行为严重违法,故将萧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我处律师认真查阅案件资料,并及时请求法院调取本案相关证据,庭审中,我方律师向法院出示了10组证据,从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角度充分证明原告的主张合理、合法,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以胜诉告终。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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