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鄢某等十四人(大的32岁,小的22岁)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取跟踪、看守等方式限制三受害人人身自由。2017年11月23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鄢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朱某、许某、陈某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蔡某、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曾某、陈某锋、陈某超、李某、范某、欧阳、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鄢某系浙江省绍兴市某传销组织的“领导”, 被告人朱某、刘某、许某、陈某四人是各个传销窝点“家长”。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以网上谈男女朋友方式,将受害人姚某骗至浙江省绍兴市朱某为“家长”的窝点,被被告人朱某、陈某超、何某、范某、陈某红采用贴身盯梢的方式非法拘禁十多天,后被转移至许某为”家长“的窝点,继续被被告人许某、范某、陈某红、杨某、蔡某采用贴身盯梢的方式进行非法拘禁十多天,又被转移至鄢某为”家长“的传销窝点,继续被被告人鄢某、杨某等人采用贴身盯梢的方式非法拘禁至2017年2月26日,在传销窝点转移至江西省进贤县某镇后,姚某被解救;
2017年2月21日,被害人王某被被告人陈某红骗至浙江省绍兴市被告人刘某为“家长”的传销窝点内,被被告人刘某、陈某锋、何某、李某以贴身盯梢的方式非法拘禁至2017年2月26日,在传销窝点转移至江西省进贤县某镇后,王某被解救;
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曾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罗某骗至浙江省绍兴市被告人许某为“家长”的传销窝点内,罗某被传销窝点内被告人朱某、曾某、欧阳、蔡某非法拘禁至2017年2月26日,在传销窝点转移至江西省进贤县某镇后,罗某被解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鄢某等十四人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取跟踪、看守等方式限制三受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某系传销窝点领导,负责安排管理传销窝点“家长”,被告人朱某、陈某红、许某、刘某是窝点“家长”负责安排管理各自窝点内成员,在该案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它被告人在本案中根据窝点家长的安排和分工,配合进行非法拘禁活动,起了辅助作用,构成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相关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