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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信息公开遭拒 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义务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0日|分类:消费权益 |522人看过

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被告祁东县城乡规划局对原告李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原告李某于2016年底,向被告祁东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公开与其房屋相邻的肖某等人的私房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资料。被告祁东县城乡规划局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前未给予答复。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原告李某某向被告祁东县城乡规划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遂对本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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