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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考生通过驾照理论考试 被判组织考试作弊罪获刑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560人看过

10月30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对董某等6人考试作弊案作出宣判,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决被告人董某等判处有期徒刑或罚金。

  被告人董某利用无线信号收发器、针孔摄像头、无线耳塞等考试作弊器材在驾驶证理论考试中组织作弊,截止至案发时,共获利1.5万余元。董某在广东购得作弊器材后,印制大量包考驾驶证理论考试的名片,在苍南、平阳两地驾校内发放。同时,与被告人陈某、杨某、郑某、陶某、苏某等5名驾校教练或员工约定,董某向每名考生收取2500至3500元不等的费用“帮助”考生通过理论考试,再向教练支付500至1000元不等的介绍费。以驾校为据点,驾校教练或员工“招揽客源”,董某利用器材帮助实施作弊行为,形成了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后因考生张某作弊时被当场发现而案发,董某等6人落网。

  苍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等6名被告人无视国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结伙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董某因提供作弊工具及作弊答案,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被告人系从犯,分别判处罚金3000元至4000元不等,并追缴所有犯罪所得。

  庭审结束后,法官陈雪雪表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多条涉及考试作弊的罪名。这些罪名的设立旨在从立法上打击日益猖獗的考试作弊行为,让考试重新成为公平公正的竞争途径。此次审理的案件为苍南县首例公开审理的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以往发生作弊案件如买卖、泄露试题等行为通常是按照如泄露国家机密罪进行惩处,而利用通信设备作弊或者代考等行为适用法条较困难。这项新增罪名也是我国法律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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