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无需提前 30 天通知,可立即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除了经济补偿,员工还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个人部分仍需个人承担,单位部分由单位全额补缴。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公司让员工签署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这类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影响员工维权。但员工主张被迫离职时,必须明确离职理由是 “未缴社保”,如果写 “个人原因” 离职,后续很难再主张经济补偿。建议员工以书面形式(邮件、微信、快递)通知公司离职,并保留证据,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补偿和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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