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8日6时35分许,在北京市房山区YY,原告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一朱先生驾驶车牌号为京牌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所驾车辆右侧部与被告一所驾车辆左前接触,原告接触后向右侧倒地受伤,原告车辆损坏,衣物损坏。经认定被告一为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北京市房山区XX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肩外伤、右足外伤、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休息一周。2024年4月16日原告因疼痛未缓解且活动受限前往首都XXXX朝阳医院就诊,行相关影像检查后诊断为肩部挫伤,原告遵医嘱进行保守治疗,后行肩部MRI检查,经诊断为肩袖肌腱损伤,医嘱建议手术治疗。
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8日原告至首都XXXX朝阳医院住院治疗,自述肩部疼痛、肩部活动受限、臀部疼痛,后行肩关节镜下肩峰成型、肩袖重建术右,后行相关影像检查后诊断为右侧肩关节肩袖修补术后、右侧股骨头韧带轻度损伤、双侧股骨大结节臀肌附着区滑膜及筋膜少许炎性改变、双髋关节少量积液等,共住院12天,出院医嘱要求加强营养、陪护一人、佩戴肩关节外展包、禁止负重,定期门诊复查。原告9月3日复查医嘱全休三周、禁止内收、随诊,9月24日复查医嘱全休30天、禁止内收、随诊,10月22日复查医嘱全休30天、禁止内收、随诊。
案件分析
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二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
处理结果
前期经和解,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各项赔偿57027.06元。后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YY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88251.67元,另鉴定费4350元由被告朱先生承担。原告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ZZ号判决书,维持原判。现民事赔偿现已履行完毕。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