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4年09月24日17时5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望京桥至阜通西大街口段鹿港嘉苑西门,被告一男驾驶车牌号为(京牌)的小型轿车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男为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诊断为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右)、踝关节骨折(右内踝)、手指损伤(左小指)、右膝前十字韧带损伤、高尿酸血症等,医嘱建议休息壹个月、佩戴支具、下地拄拐、加强营养、加强护理定期复查等。2024年10月09日,原告前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为右膝交叉韧带断裂、有软骨损伤、右膝关节骨折、骨关节病、创伤性关节炎并进行手术治疗,医嘱建议休息叁个月、依康复计划书及门诊复查进行康复等。
经鉴定,根据原告的损伤及治疗恢复情况,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误工期15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90日。
案件分析
经查,涉案车辆交强险承保人为中国XX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其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的部门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处理结果
原告获得赔偿共计466545.32元。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