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9日8时许,原告黄女士
于水衙沟路东口公交站乘坐被告运营的XX路公交车,因一层无空座前往车辆二层,在上楼梯过程中因车辆突然启动,从二层楼梯口坠落至一层受伤。经诊断为胸椎骨折(T4、6)、腰椎骨折(L1)等,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1.责任认定:本案系城市交通运输合同纠纷,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被告主张原告因行动缓慢坚持上二层存在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损失认定: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予以全额支持;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结合证据及合理性标准予以酌减。
处理结果
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7904.47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及重新鉴定费由被告主要负担。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