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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434人看过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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