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否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未按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劳动者仍应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如何维权?
1.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以在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下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有回报,只要劳动者遵守了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就应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弥补劳动者的收入损失,避免造成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显著下降。
2.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劳动者并非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3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前,劳动者仍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