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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广告牌掉落砸毁车辆,谁之责?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252人看过

      一、案情

      甲将车辆停放至路边,当夜风起将一店面广告牌吹落,恰好砸中甲停放的汽车,甲要求店主赔偿损失,店主称,他承租门面时,该门面上的广告牌底板就已经存在了,并不是他安装的,他只是制作了三个泡沫字,然后用乳胶粘贴在底板上,此后再也没有动过,他的行为并不会增加广告牌本身的危险性,让甲找房东。房东则甲以车辆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且广告牌并不是他安装的,他只负责将门面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为由不予赔偿。

       二、分析

       1.店主和房东应一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一条款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由责任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悬挂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能证明的,须承担责任。这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压力,有利于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促进责任人谨慎监管、积极防范坠落风险。
       该案中,店主虽辩称,其在租用该店面时,该广告牌已安装了,并不是他安装的,但店主作为店铺实际经营人,利用广告门头进行广告宣传,是实际使用人。而房东则辩称,广告牌并不是他安装的,他只负责将门面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但房东与承租人签订合同获得收益,是店门和广告门头的管理人。
       因此,两者的说法并不能构成免责条件,店主和房东作为侵权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甲在事故中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因此该案甲停放车辆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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