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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可以断绝吗?只有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216人看过

       一、亲属关系可以断绝吗?
  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断绝亲属关系,子女未满18周岁,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父母年老时子女是法定赡养人,均是法定义务人,法律不准许一方断绝关系!年满18周岁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一切民事行为与家庭成员无关联,法律也没有规定,也无需断绝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
  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但是,都没有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断绝。也就是说,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可以人为的解除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这种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可以人为解除的。

  二、只有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赡养义务的义务人主要是子女。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赡养义务人也包括一些晚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法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和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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