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并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若不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予以限制,对劳动者是很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