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中,以“明知”以及实行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才构罪。一般在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就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
刘雨柔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