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是2020年9月19日前的交强险保险单,还是2020年9月19日后的保险单,交强险的限额为20万元,其中机动车有责任的,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为18000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8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
也就是说:
第一、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垫付交强险医疗费只有10000元。
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交强险可以垫付医疗费18000元。
第二、保险公司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为18000元,只赔医疗费1.8万元,也只能垫付1.8万元。
剩余的医疗费由第三者险的,用第三者险理赔。
第三、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限额为180000元,只赔偿以下事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不赔付医疗费,精神抚慰金。
第四、精神抚慰金属于单项索赔事项。
第五、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只赔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