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学生张某在篮球比赛中被同学王某撞受伤,
审理法院认为,学校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组织学生进行篮球比赛,是增强学生体质的措施之一,并无过错。篮球比赛本身是一项对抗性较强的运动,在比赛中会发生合理冲撞,客观上存在着运动员撞伤他人或被他人撞伤的可能性。张某与王某在争抢球时,使王某受伤,属合理冲撞行为所致,王某与温某及某小学都没有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平原则由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文体活动:
与文化体育相关的活动简称文体活动,例如文艺晚会,唱歌、跳舞、书法比赛;运动会:跑步、游泳、骑马、射箭、击剑、飞镖、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登山比赛等等文娱和体育性质的活动。
日前,北京市人民法院根据新发布的《民法典》条例,判决今年第一起民事纠纷案。
通常适用下列三类诉讼:
(1)涉及体育活动的案件,如拳击、摔跤及球类运动中受伤;
(2)其中有主仆关系的案件,如工伤事故;
(3)救济案件,如外科手术,紧急救援等。
“自愿承担风险”的成立,要求受害者必须是知情的和自愿的,是在此情况下放弃其法律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