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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641人看过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无论是人身损害等原来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案件还是其他普通案件,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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