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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你才知道公司为什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2723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公司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没有说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只可以在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即一个月工资。公司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了,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在运用40条的时候,程序是很重要的。程序违法也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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