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有权赶走次承租人吗
假如次承租人不愿意重新支付租金给房东,房东是有权的,但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既起诉到法院赶走次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与房东签的是委托类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转租或出租。
依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由于承租人拖欠房租,又属于构成违约的根本条款,这时候房东是有权提起诉讼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果出租人基于承租人拖欠房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时,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只有次承租人代付租金及违约金情况下,次承租人才有权继续居住,不然房东就有权解除合同并基于物权高于债权的优先性要求次承租人搬离。
假如起诉到法院,判决次承租人搬离房屋时,次承租人拒不搬离时,房东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次承租人搬离。
乔丙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