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人就老人取得拆迁安置房后,没等取得房产证时就去世了,几个子女如何共同签字办理房产证问题,问我几句因不顺耳跑了
现就此类问题回答之:
动迁取得安置房后,在办理房产登记过程中,两个老人就去世了,如何办理啊?
首先,要确定两个老人是否有父母健在。
这两个老人去世的时间决定着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假如老爷爷的爱人去世,就必须要证明老奶奶有没有父母在。没有父母在必须要开死亡证明。
这属于老人生前取得财产,需要依法继承。不然就无法依法确定房产继承,必要时就得起诉。
假如确定老奶奶父母已经去世(必须有死亡证明),这样才可以由几个子女依法继承。
这样几个子女一致同意办理房产登记,但又如何办理,成了问题。
假如登记六个子女名字,法律并不限制,属于共同共有。
这将为今后分割带来更大麻烦和矛盾。因为要分割一致同意。这就难了,很多家庭闹得不可开交。
假如登记一个人名下,好处是取得房产证后可以马上卖了分钱。
风险也很大,万一卖房后钱都花了,那咋办啊?也挺吓人。
其次,析产在前,继承在后
但在继承前对老人生前取得的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依法应该析产,确认为老人的遗产。这样才可以由几个子女依法继承。这就必须起诉到法院析产确权。不然无法继承。
以上仅仅是我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