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与风险承担问题:
一、交付:所谓交付,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占有的财产移交给另一方占有。
交付要有交付的合意。基于交付的合意+转移占有=交付。
交付后的动产、不动产的损坏、灭失由接受者承担(这里的损坏灭失是人为的行为导致的,例如失火导致房屋灭失、第三人侵权导致的等)。
“在一个汽车买卖合同当中,只有当出卖人把汽车交付给买受人的时候,买受人才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交付有两个要件,一是占有的移转,二是出卖人和受让人达成和议。因此,从买卖双方达成移转和议,并交付车钥匙的时候,就完成了汽车交付。”
瑞达法考民法讲师钟秀勇解释,在汽车买卖合同里,强调交付的意义在于,风险负担的确定,风险负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风险负担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42条,在买卖标的物完成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买成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但本案中不涉及风险负担的问题。因为风险负担的前提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引起的,比如地震、泥石流等。本案中,奔驰漏油,是可以归责一方当事人的。所以,奔驰车这不涉及风险负担问题。”钟秀勇老师进一步补充说。
二、风险承担:
1、前提条件: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引起的,比如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引起的。
2、承担责任原则:在买卖合同里,强调交付的意义在于,风险负担的确定。风险负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风险负担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42条,在买卖标的物完成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买成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3、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可以约定。
4、无约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42条,在买卖标的物完成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买成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那么,奔驰女车主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维权,才对自己最有利呢?
奔驰维权应该是卖方产品出现瑕疵,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合格的标准,产品有瑕疵即汽车漏机油,落入三包范畴。
对此,瑞达法考理论法学杨帆老师解释,“三包规定”是一个部门规章,是下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法律,是上位法。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发生冲突,则优先适用上位法。显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更有利。
“根据当然推理,汽车三包规定里提到,汽车燃油泄露的,可以更换汽车。如果说,机油作为汽车运行的一个心脏,润滑系统,它对汽车质量而言,要比燃油更重要。既然燃油泄露可以换车,那么,机油泄露更应该换车了。”杨帆老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