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新增了“(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本人理解,今后民法典施行后,可能法院对对方有出轨行为、通奸行为、嫖娼行为、与人同居行为、与人同居怀孕甚至生育孩子的行为,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都会纳入(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范畴,主张损害赔偿时,法官会依法判决对方过错赔偿的,来实现民法典这一修改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