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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有不忠诚的过错,离婚时会可能被判决赔偿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43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新增了“(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本人理解,今后民法典施行后,可能法院对对方有出轨行为、通奸行为、嫖娼行为、与人同居行为、与人同居怀孕甚至生育孩子的行为,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都会纳入(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范畴,主张损害赔偿时,法官会依法判决对方过错赔偿的,来实现民法典这一修改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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