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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如何维权?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经济仲裁 |1055人看过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导致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有一下两个方便:


一、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 财产损害赔偿:

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以上赔偿金按实际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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