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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我多次介绍他人卖淫问题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97人看过


    

 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属于介绍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介绍他人多次卖淫的;

(2) 介绍有严重性病的卖淫的;

(3) 行为人曾因犯此类违法行为多次受治安处罚;

(4) 以介绍他人卖淫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

(5) 介绍他人卖淫引起严重后果的;

(6)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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