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属于介绍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介绍他人多次卖淫的;
(2) 介绍有严重性病的卖淫的;
(3) 行为人曾因犯此类违法行为多次受治安处罚;
(4) 以介绍他人卖淫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
(5) 介绍他人卖淫引起严重后果的;
(6)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