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丙玉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西安奔驰维权三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5日|分类:消费权益 |322人看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包规定:(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优先适用上位法:上述“三包规定”是一个部门规章,是下位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法律,是上位法。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发生冲突,则优先适用上位法。显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更有利。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小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我们常说的汽车产品有瑕疵即车漏机油),消费者可以依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无约定的,7天内无条件退货。
上述24条可以解读为三个方面:
1、更换(换车):换车,重新履行合同。无约定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汽车的义务。
2、退货(退车):解除合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此属于有理由不符合约定质量条件时即有瑕疵而才可以7天退货。不属于无理由7天退货的条件)。
3、主张修理(修车):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西安奔驰王女士主张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一句话: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汽车产品有瑕疵即车漏机油),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法律解释问题:解释的目标-真实含义,立法者的愿意。立法者有空颈。起草者不是立法者
“根据当然推理,汽车三包规定里提到,汽车燃油泄露的,可以更换汽车。如果说,机油作为汽车运行的一个心脏,润滑系统,它对汽车质量而言,要比燃油更重要。既然燃油泄露可以换车,那么,机油泄露更应该换车了。”
第三:法律自从脱离了立法者后,法律就有了自身的目的。
一个法律实现久远的时候,再找立法者的愿意,就可能造成法律的僵硬性。马路是马车跑的,今天你不让奔驰车跑,就不适用了。
法律解释应该有利于人民,法律是维护人权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