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丙玉律师
乔丙玉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静安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劳动仲裁: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作者:乔丙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97次举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也确立了相类似的规则,即: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因此,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确定了举证期限或者交换证据的日期,那么申请人就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或者交换证据之前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否则将另案处理。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在仲裁开庭时交换证据的,申请人可以在陈述仲裁请求的流程中向仲裁庭申请增加、变更仲裁请求。


说明:商事仲裁除仲裁法有规定的适用仲裁法外,没有规定定的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职务: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资质:具有律师资格、具有管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师从业经验。工作经历:一、1980年8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