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首先: 现在事实婚姻仅在刑法中的重婚罪存在。
其次:如果只是单纯的同居且不涉及重婚罪,那么就没有事实婚姻的存在。
第三: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同居关系,可以协商处理财产,也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和处理财产。
第四: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