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有四个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因欺诈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实行退一及利息罚三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个条件:1、一方是消费者一方是经营者。2、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能是生产消费或其他目的不行。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民法总则148条欺诈的构成要点。
可以主张四项权利:1、要求撤销合同或起诉解除合同。2、要求返还已交购车款及利息。3、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加害给付的侵权责任。4、再主张三倍的损失赔偿责任即罚三的规定。
第55第2款的适用则需要做到内外兼顾。从第2款本身来说,既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有普通侵权赔偿的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55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规定的就是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即二倍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损失的二倍赔偿。
我国新《消法》第55条的内容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