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大龙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8日 5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X,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南县。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大龙,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9]7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安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x娟、全x芳、邝x文、张X、丘x昌、游x东、陈x院、贺x钦、游x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子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田大龙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X协助该组织卖淫团伙卖淫,自2019年7月开始为该组织卖淫团伙工作,其主要工作是为该组织卖淫团伙望风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指引嫖客到到卖淫场所嫖娼,对嫖资进行前期结算。被告人张X在该组织卖淫团伙中非法获利约3万元。
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张X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张X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微,且系初犯、偶犯。
公诉机关指控十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全x芳、邝x文、张X、丘x昌、游x东、陈x院、贺x钦、游x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辩称上述十被告人系初犯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
7年
144次 (优于98.9%的律师)
89次 (优于98.77%的律师)
40644分 (优于98.92%的律师)
一天内
13篇 (优于98.8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