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大龙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4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周某某系西安市长安区某某村民,与被害人刘某某为妯娌关系,但两家人多年积怨颇深。2017年4月7日9时许,周某某在某某村刘某某家门口因琐事与刘某某、卢某某夫妇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周某某在墙边捡起一木质方盒将刘某某面部砸伤,之后在厮打中又用墙边一块木板将卢某某面部打伤。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经过辩护人的努力,被告人在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下,最终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最大化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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