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大龙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3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6月15日7时许,被告刘**驾驶陕AB2C**号小型轿车沿滨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长安街交叉路口左转时,因观察不周,将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南长安街的行人即原告薛**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西公交长认字〔2016〕第4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到西安航天总医院急诊就诊,并于当日入住该院,入院诊断为:胸腰椎压缩骨折#(T11,L1,3)、右肱骨外科颈骨折、高血压病3级*。后于2016年7月1日出院,实际住院16天,出院诊断为:胸腰椎压缩骨折#(T11,L1,3)、右肱骨外科颈骨折、高血压病3级*、2型糖尿病*,出院医嘱为:出院后继续右上肢三角吊带悬吊保护,坚持佩戴胸腰支具下床功能锻炼,加强营养,注意休息,伤后1月门诊复查,如有不适随诊。该次住院产生住院医疗费24796.87元,门诊医疗费914.6元。原告于2016年7月1日、7月8日到西安长安利盈里王骨科门诊就诊,产生门诊医疗费440元。上述医疗费总计26151.47元,其中被告刘**已支付5914.6元。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到西安市航天基地广济堂医药有限公司购买轮椅1个、拐杖1个,花费残疾辅助器具费120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子雷**护理,未提交护理人员的误工及收入的相关证据。原告系1942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为西安市长安区***号,已于2011年11月28日农改非,现登记户别为居民家庭户口。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1.被鉴定人薛**的伤残等级属Ⅷ级(八级);2.被鉴定人薛**的护理期限为90日左右。原、被告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1600元。该鉴定机构于2016年9月23日出具鉴定说明一份,上载“本所于2016年9月14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2016〉西中鉴委字第3784号),对被鉴定人薛**进行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限鉴定,经审核送检资料认为其无明确后续治疗费,故被鉴定人薛**代理人要求撤销后续治疗费鉴定,本所亦未收取相关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原告系保守治疗,无内固定,不存在二次手术,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骨折治疗已经终结,但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其他病症如确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另,陕AB2C**牌号轿车车主为被告刘*,该车辆在被告刘**借用期间发生本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持有效驾驶证。陕AB2C**牌号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2000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财险陕西分公司已于2016年6月24日将交强险医疗费项下10000元支付给被告刘*,被告刘*在收到该款后交付被告刘**,被告刘**用于支付了上述的5914.6元医疗费。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赔偿8万余元。
本案经过本代理人与法院、鉴定机构的沟通,帮助原告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争取到了尽可能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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