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大龙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5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张**驾驶其所有的陕AY286*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丈八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技七路十字左转弯后,将在此坐卧的原告任**撞伤,造成交通事故。2016年11月8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高新大队作出西公交高新认字[2016B]第103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和张**负事故同等责任。陕AY28**号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保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任**近11万元。
本案经过本代理人与法院、鉴定机构的沟通,以及指导原告收集相关证据,帮助原告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争取到了尽可能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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