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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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诉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田大龙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3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徐**驾驶陕A5Z3**号红旗牌小型轿车沿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荣民国际饭店门前处右转弯时,适逢原告曹**沿西大街南侧人行道由西向东步行至此,被告徐**观察不周,其车辆右侧后轮将行人原告左脚碾压,致原告倒地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7年3月27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西公交认字【2017B】L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原告住院11天后于2017年3月17日出院,出院医嘱:1、伤口定期换药,继续骨科专科治疗;医生指导下循序渐进患肢功能锻炼,禁止剧烈活动患肢;3、加强营养,注意护理,继续门诊治疗(包括内科疾病);4、定期复查,视情况决定进一步治疗方案;5、不适随诊。当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术后,住院4天后于2017年3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1、伤口定期换药,术后2周愈合拆线;2、医生指导下循序渐进患肢功能锻炼,佩戴支具,禁止剧烈活动及负重;3、加强营养,继续门诊治疗;4、定期门诊复查,视情况决定进一步康复指导;5、不适随诊。原告住院及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5016.39(53701.24+1315.15)元,其中,原告支付34201.24元,被告徐**支付医疗费10815.15元,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原告购买残疾器具花费1243元。原告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护理,支付护工护理费28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曹**此次外伤后左踝关节骨折致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左下肢丧失功能达10%以上(未达25%),评定为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曹**此次外伤护理期限为60日。(三)被鉴定人曹**此次外伤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410元。

      另查,陕A5Z3**号红旗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经过本代理人与法院、鉴定机构的沟通,帮助原告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争取到了尽可能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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