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大龙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4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7月22日23时许,薛**驾驶陕AA1A**号小轿车沿北关正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关十字时,适逢原告芦**驾驶陕西省A9252**号电动自行车沿该处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薛**驾车观察不周,且在前方车辆转弯排队等待的情况下未依次排队从前车左侧超越行驶,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倒地,芦**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9月6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作出西公交认字莲[2016B]第3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负事故主要责任,芦**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芦**受伤后,被送往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门诊急诊、住院治疗,2016年7月26日出院,住院治疗3天,共计花费门诊、住院治疗费5114.43元。原告出院诊断为:1、左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2、高血压;3、高血糖。出院医嘱:手术治疗骨折;不适随诊。2016年7月26日,芦**入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并感染、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清创缝合术后、左小腿皮肤擦伤、2型糖尿病。住院10天,花费60255.11元。2016年8月6日,原告再入该院住院治疗,2016年8月13日出院,住院7天,花费5782.45元,支付租床费50元。2016年9月6日原告入该院行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术后切复内固定术,2016年9月19日出院,住院13天,支付医疗费53122.77元。为进一步继续治疗,原告当天再入该院住院治疗,2016年9月26日出院,住院7天,支付医疗费4381.72元,出院医嘱:1、伤口定期换药,3天后愈合拆线;2、医生指导下循序渐进患肢功能锻炼,禁止患肢负重禁止剧烈活动患肢;3、加强营养,继续门诊治疗,口服利伐沙班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4、术后4周门诊复查,进一步指导康复训练;5、定期门诊复查,视情况决定进一步康复指导;6、不适随诊;7、不遵医嘱者可造成严重后果;8、嘱出院后口服抗生素控制感染;9、嘱出院后定期复查:肝功、血沉、C反应蛋白。原告另花费门诊治疗费2067.1元。以上原告共计支付医疗费用130773.58元,其中包含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10000元、薛**支付医疗费用3500元。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相关司法鉴定。经委托,2017年2月6日,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正义司鉴(2017)临鉴字第10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芦**左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2、芦**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13000元;3、芦**的护理期为90天;4、芦**的误工期限为180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近22万元。
本案经过本代理人与法院、鉴定机构的沟通,帮助原告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争取到了尽可能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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