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的办理依据是什么

2022年05月18日 | 发布者:刘玉清 | 点击:21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的办理依据是什么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的办理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办理的程序如下:(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


一、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的办理依据是什么

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的办理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办理的程序如下: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3)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土地征用的特点

1、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地方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2、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人认为土地征收属于国家行为,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区别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3、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的办理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办理审核的一般程序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刘玉清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1180 积分:1070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刘玉清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刘玉清律师电话(1890338685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903386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