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今年3月份,王小姐花了3899元在临安一家婚纱影楼拍摄婚纱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律师点评】
1,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中的婚纱影楼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低其品德、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王小姐在公开的朋友圈对影楼发布辱骂言论,会被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显然会造成公众对影楼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犯婚纱影楼的名誉权。
2,值得讨论的是,如何区分正常的消费评价、质疑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界限?对此,具体案件会有具体把握尺度。仅就一般而言,建议发表正常的消费评价、质疑等言论时采用严谨的措辞,并应当有相关的核实过程,掌握初步的证据。尽量使用“我认为…因为…”、“我怀疑…因为…”之类描述主观看法和依据的句式,而不能未经核实即陈述他人存在某贬低性事实,一旦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该事实,则该言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至于侮辱性言论,更属于绝对禁止的。
案例中王小姐认为影楼拍摄的照片把她“拍胖”了,这本就是主观评价,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不同的人肯定会有不同的认识。如果王小姐觉得不满意,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维护自己权益,但其一气之下在朋友圈辱骂影楼,显然是不妥的。本案即使王小姐能证明“以第三人标准看这个照片确实明显把她拍得胖了”,大概率也会败诉。
3,很多人认为“我的朋友圈我做主,我想发什么就发什么”。但朋友圈亦属于公开场合,其内容会被不特定的第三人看到。尤其是现如今朋友圈信息传播快,互联网记忆留痕,在朋友圈对第三方发表的评价性言论可能很快就会传播开来。故在朋友圈发的内容同样受法律规制,不能侵犯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