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龙女士与李先生(均为化名)结婚多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又无法协议离婚,龙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子女由李先生抚养,但就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现价1150万元的房屋分割产生严重分歧。
系争房屋购买时价格338万元,龙女士支付了7万元定金,剩余房款331万元由李先生父母全部支付,该房屋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现有抵押消费贷款(非按揭抵押)138万余元未还。
李先生认为:龙女士支付的7万定金已经还给龙女士了,该房屋系其父母出全款购买且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应当为李先生个人财产,不应分割给龙女士。
龙女士认为:龙女士支付了7万元定金,李先生父母支付购房款后的几年内,龙女士个人共直接还了49万元,夫妻俩又共同为李先生的父母还了共计348万元的外债。这个房子理应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给龙女士一半份额。
法院观点:
虽然被告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购买上述不动产的款项主要由被告父母支付,且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但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
首先,原告龙女士曾向被告父母转账49万元,并备注为房款,被告父母应当知晓收到相应款项的事实,却未提出质疑。现被告抗辩系其他事由的资金往来,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其次,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被告父母偿还大额债务;
再次,系争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时,原告亦是借款人,被告完全知情,并长期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抵押贷款,显然与被告主张的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说法相矛盾。
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购买房屋时支付了部分定金,虽然金额小,但亦含有出资的意思表示。被告抗辩称已偿还给原告,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上,原告向被告父母转账以及为被告父母偿还大额债务与购买系争房屋具有关联性。
法院判决:
考虑到被告父母先行代为出资多年的实际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抵押贷款由被告偿还,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比较特殊,虽然是婚后男方父母主要出资且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但女方亦有小额的出资,且后续归还了部分款项,夫妻俩还为男方父母偿还了大额债务。因此便不能直接适用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该房屋归属男方一人所有。
难点:在男方父母支付主要房款且子女归男方抚养下的情况下,如何争取到更多房产份额?
本律师分析案件款项和聊天记录后,制定了关键策略:将夫妻俩替男方父母向案外人归还的大额债务与系争房屋的房款相关联,主张男方父母出资为垫付房款。
经过缜密分析和证据链展现,将银行流水与聊天记录、抵押借款协议相结合,结合,最终成功说服法庭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因素,在去掉未还的抵押贷款后,判给了龙女士超过剩余总价值40%的房产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