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样退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退赔问题,具体途径有两种:
1.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已经将非法所得的赃款扣押,那么这些资金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者在刑事判决后由法院返还给受害人。
2.如果赃款未被扣押,受害人也有权选择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如果权属明确,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在返还前需进行拍照、鉴定、估价等程序,并在案卷中详细注明返还的理由。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些形式往往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
1.其中一种典型的手法是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即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来存贷。
2.还有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通过暗中补贴息差来吸引存款人。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方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里的“公众”指的是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即社会上大多数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
2.由于现代法人的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构成也越来越复杂,因此法人内部的特定对象也可能满足不特定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