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和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懿,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县某某公司诉被告安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和县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县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52515元,并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8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和县某某公司货款12525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和县某某公司因追索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和县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67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94元,由被告安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马鞍山市XX公司、余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