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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殷婕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2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资钢管7148.4米、扣件2228套、顶托197根、碗扣立杆43.8米、碗扣横杆16.2米或等价赔偿76331.6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租赁费426637.01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租赁费的违约金73662.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B公司为了完成承接的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1#—5#楼、E6、E7楼工程项目,与原告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合同对出租物资的租金计算单价、租赁数量、租金的结算、维修赔偿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均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碗扣架杆、托撑、钢管、扣件、工字钢等材料。2014年9月30日,原告和被告协议将原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变更为C公司。其后,合同的结算及履行都是原、被告进行,后随工程的进展,被告陆续退还了部分建筑材料,至今还有钢管7148.4米、扣件2228套、顶托197根、碗扣立杆43.8米、碗扣横杆16.2米未退,租金426637.01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C公司辩称,1#—5#楼使用的租赁材料系原告提供,已全部退还,愿支付租金,E6、E7楼的建筑材料租赁系原告和D公司之间发生,与自己无关。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协议》、亚太项目1-5号楼结算清单、亚太项目6-7号楼结算清单、还款保证、律师函等证据,均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设备租赁的事实,故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供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因该证据签订的主体与本案不符,故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设备结算清单、设备料租赁出库单、物资入库单不能证明被告已将所有租赁物返还给原告等的事实,故本院亦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3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租赁碗扣架杆、托撑、钢管、扣件、工字钢等建筑材料,用于兰州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建设项目。2015年3月14日,被告因拖欠原告建筑材料租赁费未付,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一份,承诺在2015年10月前付清全部租费。2015年12月24日,原、被告双方又进行结算,被告在《2015年亚太1#-5#楼项目部结算单明细》、《2015年亚太6#-7#楼项目部结算单明细》上加盖公章,认可其拖欠建筑材料租赁费的数额及应退租赁物的实际数量。嗣后,由于被告未偿付拖欠原告的建筑材料租赁费、亦未退还建筑材料租赁物,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建筑材料租赁关系,该租赁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规定,故应确认为有效。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建筑材料租赁物并使用后,理应支付租赁费,但却拖延未付,故应对引起本诉之争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并未租赁原告亚太6#-7#楼项目建筑材料的问题,因被告在《2015年亚太6#-7#楼项目部结算单明细》上加盖公章予以认可,被告就该辩称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原告提供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并非是与被告签订,被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上述合同对于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依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或等价赔偿的请求,因首先原告依据的是《建筑材料租赁合同》,该合同对于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原告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对于该等价赔偿数额计算的标准及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C公司偿付拖欠原告A公司租赁费426637.01元。

二、被告C公司返还租赁原告A公司的钢管7148.4米、扣件2228套、顶托197根、碗扣立杆43.8米、碗扣横杆16.2米。

三、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6元,减半收取4783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1244元,被告C公司负担3539元。

以上由被告C公司偿付的款项共计430176.01元、返还租赁的钢管7148.4米、扣件2228套、顶托197根、碗扣立杆43.8米、碗扣横杆16.2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原告A公司一次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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