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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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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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防范租赁合同欺诈

作者:周小武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次举报

怎样防范租赁合同欺诈

  1. 对合同主体资格未进行认真审查,对方无履约能力。在租赁合同中易被对方利用合同漏洞进行欺诈的多为出租人。主要因为在订立合同前未对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进行审查致使租赁物无法收回或无法按期收回租金。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租赁合同内容中易出现的漏洞。在租赁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一般有:

a.对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

b.对标的物的使用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标的物进行超负荷、掠夺性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已无法继续使用;

c.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租赁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欺诈。

履行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a.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租赁物。实践中主要是迟延履行。

b.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物的故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为条件。

c.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d..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

e.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f.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物。

5.出租人利用租赁物套取押金。

在租赁合同欺诈中经常出现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交纳与租赁物价值相当的押金,而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出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押金潜逃。承租人实际可能花费了较高金额"购买"了并不想购买的物品。


周小武,专职执业律师,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著有知识产权方向论文《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法律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新余
  • 执业单位: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5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离婚、合伙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