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问题简述
2021年1月1日,首部《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物权编一大亮点,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并以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所谓的“役权”,是为特定的地或特定的人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也属于“役权”。役权中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役权可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为特定的地(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就是地役权,而为特定的人(需役人)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就是人役权。所以,居住权也被称为“人役权”。
一、居住权的法律依据
1、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也即居住权的产生有两种方式,其一为合同约定,其二为遗嘱。
二、居住权的权能与使用边界
1、居住权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权能,不得私自处分、出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民法典内容来居住权系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的一种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其中一种。我们通常所说的物权所有权权能范围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对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对比民法典对居住权的限定来看,居住权人仅限于占有和使用,并不能对住宅进行收益和处分,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后,居住权设立完成。
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故如果是依据合同约定设立的居住权,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3、居住权灭失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出自之外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灭失、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等皆属于灭失事由。
居住权一旦消灭,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