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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动产预告登记

发布者:朱川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1334人看过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意义在于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其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可以进行预告登记的范围

(1)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b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c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d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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