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佟新宝|时间:2020年03月09日|6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房地产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将相邻工厂的围墙扒倒,开发商以该围墙在其批复的土地范围内,双方之间土地有争议,拒绝修复。工厂自行修复了围墙,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围墙修复费用。原告委托本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双方举证质证,法院认定原告方围墙是否建在被告地块上,原告提出单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法证明被告主张,如有争议当时就已提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看出原告围墙占用了被告土地,且该围墙在被告取得地块前已经存在,即使被告所述属实,围墙占地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这种情况并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且在原告方修复围墙过程中,被告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被告该意见不予采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相邻土地易发生争议,纠纷发生后建议协商解决,不要随意采取暴力拆除建筑物等方式解决。对于修复拆除物产生的费用,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票据、转账记录、合同等证据材料,如果证据不充分的款项法院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