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佟新宝|时间:2023年02月15日|20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松与被告林某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被告转账4000元,于同年7月19日转账1500元,于同年7月27日转账1000元,于同年8月11日转账5000元,于同年9月7日转账4000元,上述合计15500元。被告书写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16000元,承诺2020年9月20日归还,月利率4.5%。此后,原告又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告转账2000元,于次日转账1000元、500元、1500元,于同年10月18日转账500元,于同年12月10日转账100元。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被告在出具借条后,又有新的借款产生,实际金额与借款金额不符合,应按照实际金额主张,另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详细显示双方借款前后的对话,可以看出之后的转账系新的借款,被告虽然未出庭,但是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借款事实,法院缺席判决支持我方主张没问题。
判决结果:1、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本金主张。2、对于利息部分,因借条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4倍LPR部分未支持,借条出具后部分的利息,因没有明确约定,按照LPR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