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佟新宝|时间:2020年07月10日|18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与原总装备部后勤部东北办事处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皇姑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原告仍为该小区提供服务至今,有沈阳市皇姑区某社区出具的证明为证。原、被告之间虽未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以其行为实际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故本院对于原告提出的给付物业费、车库费、仓房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拖欠物业费的具体数额,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被告住宅面积及实际拖欠时间,被告应给付原告物业费15811.20元。关于被告拖欠车库费的具体数额,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及被告,被告应给付原告车库费1920元。关于被告拖欠仓房费的具体数额,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被告仓房面积及实际拖欠时间,被告应给付原告仓房费941元。
律师建议:物业公司服务的地方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要收集证据,主张减少点物业费。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努力营造更好的小区居住环境。一味的拖延给付物业费,业主只会承担败诉风险
下一篇
上一篇
合同纠纷如何正确列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