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峰律师
您的法律需求是我们的最高追求,竭诚为您提供高效高质量法律帮助。
18003930133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个人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承包、分包关系中的过错审查要点

作者:王泽峰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46次举报


在个人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发包分包关系中,过错认定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考量,综合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1)选任过错的审查要点

第一,接受劳务方、定作人的选任过错。接受劳务方、定作人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者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负有形式上的审核义务,未尽到审核义务的应认定为存在选任过错。对于从事事故高发且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其中,从事事故发生率较高的高处作业的,应当特别取得高处作业类别资质。

第二,发包人、分包人的选任过错。对于装饰装修等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行业,装修公司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往往将承接的装修工程发包、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由接受发包、分包的公司或个人召集人员完成施工。实际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若发包人、分包人未审查确认接受发包或分包的公司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未审查确认承接个人具有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或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则应当认定发包人、分包人未尽到审核义务,存在选任过错,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宜认定未尽到审核义务的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妥。

(2)接受劳务方未尽管理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审查要点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受害是由于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提醒等管理义务以及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等保障义务而造成的,应当认定接受劳务方具有过错。

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

一是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
二是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
三是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四是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提供劳务者的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在不同类型的劳务作业中,上述义务的内容和体现方式并不完全一致,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认定。

(3)提供劳务者未尽自身注意义务的审查要点

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劳动安全条件的放弃或漠视,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注意程度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此类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如果提供劳务者已经尽到一般人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则不能认定其具有过错而减轻接受劳务方的责任。


王泽峰律师 已认证
  • 18003930133
  • 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03分 (优于80.7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篇 (优于93.02%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泽峰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281 昨日访问量:2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